合作电话:025-58520276
在南京,开发商或者物业在已经交付的小区里加装电动车充电桩,需要经过业主们的同意吗?这种行为违不违规?
最近南京江宁一家小区的业主就因地面车位装电动车充电桩的事情与开发商、物业公司“杠上了”。
作为不动产的“标配”,越来越多的人买房时选择同步购买车位,可关于车位的那些事儿,你真的厘清了吗?
小区地面车位装电动车充电桩,违规吗?
江宁的金轮津桥华府,为地铁上盖小区,地铁1号线中国药科大学站2号口即达。
据了解,该小区由A、B两个地块组成。A地块有16栋7层的洋房房源,B地块则有4栋18层高的高层住宅。
最近,B地块高层的业主反映:“B地块规划有489个地下车位和127个地面车位,而去年底开发商与物业进行了改造,将地面车位封闭起来,设置了电动车充电桩,导致业主无法再租120元/月的地面车位。”
业主提供了B地块地面车位的照片,他表示:“现在开发商和物业用石墩将地面车位入口挡起来,导致业主无法再在地面停车。”
由于小区门禁较严,无法进入。江苏房地产金融致电金轮津桥华府的莲花物业,工作人员告知:“小区B地块为人车分流设计,地面没有规划车位。”但在后续的交谈中,该工作人员改口:“目前B地块地面有一半的车位,加装了充电桩,另一半还没想好怎么用。”
对此回应,业主表示不满,提供了一份小区B地块的规划经济指标复印件,我看到,在B地块机动车停车位设计中,共规划有616个车位,其中地面127个、地下489个↓
业主表示:“去年下半年,开发商和物业在没有经过业主们同意的前提下,于B地块地面车位私设充电桩,并封闭起来不让用。导致B地块业主现在只能去地下车库租机械车位,租金为300元/月,较原先的地面120元/月贵了180元/月。”
值得一提的是,小区A地块的业主也反映,A地块地面车位未来也将加装充电桩。此事究竟违不违规?需要征求业主同意吗?我致电江宁物业科,得到的答复如下:
按照相关规定,南京新建住宅小区需要配建占车位总比例10%的电动汽车充电桩,一些老旧小区未来也将对小区车位进行改造以达到这一要求。但是金轮津桥华府小区安装的是非机动电动车的充电桩,属于违规。
我致电江宁区规划局,工作人员表示需要核实一下金轮津桥华府小区的具体情况,才能给予回复。对此,江苏房地产金融将持续关注。
关于车位,你不得不知道的事
在南京,还有过小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事。就在去年1月,江苏房地产金融报道了板桥宋都南郡国际小区地面车位安装充电桩的新闻。
当时宋都小区的业主表示:建宇物业在未经过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在公共车位上引进环球车享的共享汽车,并安装充电桩,损害了业主的个人利益。
对此,当时雨花区政府网络发言人表示:根据《2017年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在相关政府的协调下,最终建宇物业尊重广大业主的意愿,拆除了小区地面的充电桩。
还有不少小区业主因为车位租赁、购买车位等等问题,与开发商、物业公司进行过协调。总体来看,广大业主们需要了解车位的产权归属、物业管理条例里关于车位的相关条文,才能维护好自身的权益。
众所周知,小区的车位有地上车位,也有地下车位,那么车位归属到底是怎样的呢?为此,江苏房地产金融采访了律师。
律师观点:
目前小区车位归属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建设区域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无论地上还是地下车位,根据《物权法》规定,开发商有权通过出售、附赠或是出租等方式确定车位的最终归属。
第二种是开发商履行法定义务配套建设的地下人防车位,这类车位为国家所有。这类车位开发商是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的。如果遇到战争或者大型灾难,车位要无偿提供给国家使用。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这类车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第三种则是占用业主共用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这类车位则归全体业主所有。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使用并决定交纳汽车停放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收取相应的停车费。
最后,江苏房地产金融整理了《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车位的相关条文,供大家参考。
第六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房屋预销售登记后出售或者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明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购买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拟出租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承租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给未购买或者未受赠车位、车库的业主,每户业主只能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十五条,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