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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网站11月9日消息,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取得方式,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通过优化服务与严化监管相结合,在满足设施农业用地多样化需求的同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通知》强调,设施农业用地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要充分利用未利用地、工矿废弃地、废旧宅基地以及边角地等。要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并且要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实施耕作层表土剥离,减少对耕地耕作层土壤的破坏。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使用一般耕地的,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经营者应当于生产结束6个月按照土地复垦有关规定恢复原土地用途,并报请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验收;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在永久基本农田使用与补划上,通知明确作物种植类设施用地可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要补划;破坏耕作层、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可以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辅助农业设施,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的5%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0亩。《通知》还强调,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用地,不得改变设施农业用地性质和用途。
《通知》明确规定,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餐饮、住宿、会议、培训、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用地,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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