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电话:025-58520276
近日,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既有住 宅 电 梯 增 设 三 年 计 划(2019-2021年)的指导意见》。
在增设条件上,对比2015年印发的《指导意见》中“经增设电梯梯号全体业主住户同意”的要求,新规降低了实施门槛,明确经本梯号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业主无异议即可增设电梯。同时,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增设电梯的住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且电梯增设在原整体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相比原来的指导意见,增设电梯的条件更加灵活,业主有异议的,可以自行或通过社区居委会等渠道协商解决。”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电梯增设位置原则上不得在建筑临街面设置,增设电梯的住宅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棚户区改造计划。电梯增设建设程序也进一步简化。《意见》规定,除了建设工程规划审查等必要程序外,增设电梯施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制,即电梯增设安装施工前,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告知承诺方式即可完成施工许可申报。
《意见》明确,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资金、运营维护资金由业主自筹为主。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