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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政策,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水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起草了《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提出,住房公积金提取,除依据管理中心政策应由单位办理的事项外,可以由职工个人办理,也可由单位或被委托人代为办理。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1个工作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同时,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具体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情形如下: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房屋支付租金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非北京市户籍人员(含港澳台同胞)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且在异地未继续缴存的;
(十)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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