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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在香港立法会会议上,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就征收空置一手私人住宅单位额外差饷政策进行回应。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香港政府于去年6月29日宣布六项房屋政策新措施,其中一项是建议修订《差饷条例》(第116章),就空置的一手私人住宅单位征收额外差饷,一项则为修改地政总署预售楼花同意方案,要求发展商每轮推售的住宅单位数目均不能少于有关预售楼花同意书所涵盖的住宅单位总数的20%,即时生效。
对于为何修订《差饷条例》以及是否会按一手私人住宅单位空置时间递增的方式厘定额外差饷的水平等问题。陈帆回复称,就空置的一手私人住宅单位征收“额外差饷”,是为了促使一手私人住宅单位尽早推出市场,促使发展商在合理时间内出售或出租已落成的一手私人住宅单位,这样一个划一而有足够力度的税率有助达致这个目的,也较累进税率简单易明,易于执行。
具体而言,政府建议修订《差饷条例》(第116章),要求获发占用许可证达12个月或以上的一手私人住宅单位的发展商,每年向政府申报单位的状况。如果这些一手单位在过去12个月内,有超过六个月的时间并未作出租用途,有关发展商须缴付“额外差饷”。
陈帆表示,政府正听取立法会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同步草拟《差饷(修订)条例草案》的细节,计划在2018/19立法年度内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
此外,根据初步建议,如发展商在过去12个月内,租出有关一手单位超过六个月,便无须缴付“额外差饷”。换言之,视乎单位出租情况,持有一手单位的发展商未必须连续数年缴付“额外差饷”。在这情况下,以累进形式征收“额外差饷”或会导致制度过于复杂,难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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