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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一则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内容主要涉及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和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
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获悉,上述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9〕60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172号)同时废止。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现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下称“企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首先,关于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位于深圳市辖区内的,计税毛利率为15%。此外,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其次,关于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公告表示,企业发生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采取按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的方法确认利润时,开发项目位于深圳市辖区内的,成本利润率为15%。
对比2009年4月10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的通知,彼时公告称,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暂定为3%;其他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内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20%,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外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15%。
此外,2009年发布的公告中还表示,开发项目位于深圳市经济特区内的,成本利润率暂按20%执行;开发项目位于深圳市经济特区外的,成本利润率暂按15%执行。
换言之,此次发布的政策规定,包括深圳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在内的原经济特区四个区相关计税毛利率将从20%下调为15%,同时,深圳市辖区内的开发项目成本利润率也有一定的下调。
另于3月24日,深圳市税务局还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结合深圳市房地产市场发展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利润情况,调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和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的成本利润率,制定了上述公告。
24日公告指出,统一了原经济特区内外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毛利率,确定具体标准为开发项目位于深圳市辖区内的,计税毛利率为1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公告还明确了开发产品视同销售,采取按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的方法确认利润时,不再区分开发项目位于原经济特区内外,成本利润率在深圳市辖区内统一确定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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