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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房地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获悉,《意见》从多个方面来保障房地产业稳定发展。缴纳税费方面,《意见》表示,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企业、房屋租赁企业、建筑业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经批准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等情形,符合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在商品房预售制度方面,《意见》规定,新申请预售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在工程进度达到正负零、完成主体结构1/2、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完成外立面装饰、完成交付使用备案节点时,预售资金托管受限额度分别为初始托管总额的65%、50%、40%、25%、0%;已实施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的项目,本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现金保函或建设工程支付保函担保金额可部分替代当前留存的托管资金现金额度,原政策现金额度最低控制线为初始托管总额50%的项目,最低控制线可调整为40%。
此外,文件明确指出,各建设单位不得以抢工期、按原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或违约扣款等为由,盲目要求施工单位加快工程进度,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的处理;因疫情影响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可合理顺延交付,顺延期间的相关责任适用不可抗力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
而在个人房贷方面,《意见》也提出,将积极压降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时间,并适时调整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差异化政策,稳定对首套房贷款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各银行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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