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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套房产竟有14位房主?对簿公堂辨真假

山西晚报   |   2019-07-30 10:23:38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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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在检察机关通报的多起民事检察典型案例中,一件有关“7套房产与14位房主”的虚假诉讼案件吸引了记者的关注。什么是虚假诉讼?7套房产,又如何闹出了14位房主?在此系列虚假诉讼案全部依法改判的背后,又发生了什么故事?对此,记者采访了该案的办案检察官。


案例回放

“一房二卖”事发长治潞州区


此起案件发生在长治市潞州区。案件中有两个小区管理中心的负责人,一个是张某荣,一个是张某霞。


根据资料显示,2007年至2011年11月期间,张某荣经长治市郊区(现潞州区)黄碾镇故县村委授权担任故新小区管理中心负责人。2012年11月2日,张某霞经故县村委授权担任故新小区管理中心负责人。


2012年9月,张某荣持故新小区管理中心财务印章,以管理中心名义分别与故县村村民张某军等7人签订《售房协议》,将涉案7套房屋出售给张某军等7人并实际交付。此事情发生不久后,张某霞担任故新小区管理中心负责人后,其又将上述7套房产卖给了张某波、路某等7人。


之后,张某霞持相关购房合同,以故新小区管理中心“一房二卖”不能履行合同为由,向长治市郊区(现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和赔偿损失。对于此案,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决故新小区管理中心赔偿张某波等7人购房款及损失共计1532328元。判决下达后,张某荣、长治市郊区黄碾镇故新小区管理中心和长治市郊区黄碾镇故县村村民委员会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未能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疑点

“原告”从未现身律师是个实习生


“7套房产,在经过诉讼程序后,成为‘一房二卖’。最先花了钱,且已经入住的合法房主面临被迫搬离的窘境。”作为此案的承办检察官,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的王蕾告诉记者,自己最初在执行监督时接触此案,但随着调查的深入,她渐渐发现案件中有很多可疑之处。


比如,开庭过程中,7起案件的“原告”均未出庭。这些人既不领取判决,也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太不合人情,也有悖常理。此外,王蕾还发现,7起案件的代理律师均为赵某,而通过信息核实,赵某仅是一名工作半年的实习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实习律师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这么年轻的律师,一下就代理7起案件,这很不正常。”王蕾介绍,在初步判断此案件可能涉及虚假诉讼后,她根据赵某年龄尚轻,从业时间较短等特点,选择赵某为此案“突破口”。最终,在经过一番利弊分析与耐心讲解后,实习律师赵某终于道出了实情。原来其作为这7起案件的代理律师,赵某从始至终竟从未见过这7名原告。至此,这起“7套房产,14位房主”的系列虚假诉讼案件初露端倪。此后,检察机关逐一对本案的7名原告进行核实,发现这几人对自己买房一事均不知情。所有的事情均为张某霞伪造相关信息,一手虚构而成。


“此后,我们对该系列案向潞州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再审,纠正错误裁判。法院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作出‘原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的裁定。”王蕾告诉记者,目前,原判决已被撤销,原房主的7套房产也被成功保住,涉案的张某霞也已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小贴士

牢记三招从容应对虚假诉讼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在全国范围内都呈现高发态势。其中,民间借贷、房屋买卖、离婚析产、股权转让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全省检察机关将查办虚假诉讼作为重点监督工作来抓,针对黑恶势力通过高利放贷,制造虚假诉讼,运用抗诉和检察建议等手段依法加强法律监督,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


2018年以来,全省共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37件,提出检察建议12件,提出抗诉19件,法院裁定再审15件,已改判11件。太原市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与某融资担保公司虚假诉讼案,查明某融资担保公司为逃避法院执行、虚构300万元债务的事实,提出监督意见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指令小店区法院再审。吕梁市岚县检察院在办理王某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过程中,审查发现案涉主要证据“借条”系伪造,在向同级法院提出监督意见的同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目前,该案已得到改判,许某某和刘某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犯罪被提起公诉。2019年5月,许某某、刘某某被岚县人民法院各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1万元。


在此,检察机关也提醒广大市民,“虚假诉讼”并不可怕,在实际工作生活中,如果遭遇“虚假诉讼”完全可以使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有以下方法可以参考:

一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因虚假诉讼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二是向法院对已生效的涉嫌虚假诉讼的判决提出再审申请;三是如果案件已经进行到执行阶段,也可以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当然,当事人也可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检察机关将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虚假诉讼案件重拳出击,努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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